尊敬的患者和家属:
为保障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若患者的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类药物,但特殊原因(详见下文第2点)本人不能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可由其近亲属代开药品。同时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代开药者需遵守如下规定:
1、首诊病人禁止他人代诊开药。
2、代开药适用情形:慢性病行动不便者、确诊精神疾病需长期服药患者(疑诊、待诊精神疾病患者不允许代开药)、长期卧床患者。
3、凡患者特殊情况需要他人来院代开药者,需提供带患者身份证复印件的患者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在委托书背面),且每一位代理人最多为三名患者代理开药。
4、挂号: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患者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和社保卡)及患者授权委托书到挂号窗口挂号。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代理人,拒绝挂号。
5、就诊:代理人需向接诊医生出示——患者授权委托书、患者本人身份证或医保卡、患者本人挂号条。
6、取药:缴费后代开药者凭医生处方、患者授权委托书、代开药者本人身份证及患者有效身份证明到门诊药房领药。
7、为保证对症开药及患者安全,在连续代开药三个月后,需患者本人来院复诊并做包含但不限于肝肾功、影像等因病情需要而进行的必要检查(可提供院外两周内检查检验结果)。对于拒绝来院复诊患者,医生不再开具处方。
8、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既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