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行风建设,严明行业纪律,深入整治收受“红包”回扣乱象,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要求落到实处,建立医务人员与医药代表之间信息与技术交流的正常渠道,规范其在我院的活动行为,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自觉性,根据《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省 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印发<贵州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1-2024年)>的通知》(黔卫健函 〔2022〕96号)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对象
全院医务人员;来院开展学术推广的医药代表。
二、医药代表的定义
本规定所称医药代表,是指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
三、医药代表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在我院能开展以下学术推广等活动
(一)在医院规定的区域当面与医务人员和药事人员沟通;
(二)举办学术会议、讲座;
(三)提供学术资料;
(四)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会议沟通;
(五)医院同意的其他形式。
四、预约审核程序
(一)医药代表在我院开展学术推广前,需到药剂科临床药学办公室进行预约申报,填写《医药代表预约登记表》(附件1)(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官方网站进行下载),药剂科审批并签署廉洁承诺书后方可进行。每周接待日前将审批的接待名单进行汇总报行风办。
(二)医药代表在我院开展学术推广活动进行预约审批登记,应当包含如下事项:
1.医药代表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平台的信息;
2.医药代表所属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
3.学术推广活动的内容、形式、时间;
4.负责接待医药代表的科室、部门等。
五、接待规定
(一)接待时间:每周三下午14:30-16:00
(二)接待地点:药剂科临床药学办公室。
(三)接待人员:由药剂科负责接待和洽谈,涉及到职能、 临床、医技科室参加。
(四)每次接待的情况都要记录在案,并通知相关科室本次备案的医药代表及来访目的,药剂科临床药学办公室每周汇总到行风办。
六、医药代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未经备案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二)未经医院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三)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
(四)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五)对医院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
(六)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信息;
(七)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
(八)禁止在医院诊疗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门诊、急诊、病 房、功能检查室等)进行药品宣传、推广等相关的业务活动;
(九)禁止违规违纪的促销活动:如在业务活动中向医院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提供影响医疗行为公正性的宴请、礼品、旅游、学习、考察或其他休闲社交活动。
七、工作要求
(一)全院医务人员要加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学习,强化底线意识、红线意识,廉洁行医。门诊作为医院窗口,诊室内发现无关人员(非病人、非病人家属、非工作人员)要立刻劝离,诊室内容留无关人员视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处理。
(二)门诊部、支部纪检委员、行风监督员要加强内部巡查,在规定时间、地点外发现医药代表及时劝离。
(三)各科主任及支部书记按“一岗双责”要求落实责任,重点抓好科室人员、支部党员的责任落实。
(四)行风办公室将对定期对此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五)严禁我院任何科室及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其他非指定的科室(部门)和医务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准违规与医药代表接触,若有违反,对相关科室及个人按照《贵州省第 二人民医院关于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处理规定》处理;
(六)医药代表有违反第六条规定之情形的,医院根据纪检监察部门及行风办调查的结果,视情节给予公司相关产品停用、终止相关合作协议等处理;医药代表的行为如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
2025年2月24日